12月12日,笔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审理一宗金融放贷领域的涉恶案件,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至8000元不等。
高某甲、高某乙等人自2008年8月起经营广州市某投资理财公司,期间纠集黄某某、陈某某等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广州市从化区以高额利息放贷(月利息为5%-8%),在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以跟踪、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催讨债务,并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和捏造虚假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经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次,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700余万元,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司法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某甲、高某乙等10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高某甲为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其余9人为其他成员,应按各自所犯罪行予以处罚。
据此,法院以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高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至8000元不等。
宣判后,高某甲等3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