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买买”得多了,总会与快递丢件或损坏“不期而遇”。盘算着寄件前保价,买自己“心安”,怎料又有新问题……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结了一起与快递保价有关的案件,小陈为自己的古董落地钟进行了保价,损坏后,快递公司却拒绝赔付,最终,法院判决照单全赔。
2021年12月,小陈将自己2007年在欧洲跳蚤市场淘到的古董西洋落地钟,以1.1万元的价格,在闲鱼平台上售出,并通过APP下单交物流公司邮寄。交寄前,小陈在落地钟外打好了木架;快递员揽收时,进行拍照验货,又在外层包上保护透明膜。小陈支付基础运费173元,并向快递员声明邮寄物品的价值1.1万元,额外支付保价费用55元。两日后,买家收货拆箱验视时,发现落地钟机芯变形、外部框架断裂,小陈遂向物流公司反馈货物受损要求赔付。物流公司拒绝全额赔付,小陈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双方已签署全额保价协议,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1万元。
物流公司认为,其一,快递员收取寄件货物时仅对外观进行查看,并未对货物内部情况作核实,无法确认货物损害发生在运送阶段;其二,案涉落地钟为二手商品,价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小陈又未提供购买落地钟时的发票,无法确认落地钟的真实价格;其三,案涉落地钟是1900年左右生产的,主要价值不在于使用而是装饰,部分破损不代表货物丧失全部价值。综上,只能赔偿500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服务协议约定,被告物流公司收寄快件应当验视内件,对货物已经存在的破损等瑕疵情况拍照确认并向寄件人作出提示、确认。被告物流公司快递员已揽件即应视为对案涉货物进行了验视,当时货物并未出现损坏情况。现货物在运至送货地点后发现破损,可推定损坏发生在运输途中,承运人即被告物流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香洲法院法官表示,寄件人将物品交由快递公司邮寄,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根据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而“保价”,实际上就是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关于特定寄递物品损毁、灭失如何赔付的事先约定。因此,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对赔付的约定应优先适用,即如果寄件人已经声明价值、进行保价,快递公司在收取保价增值服务的额外费用之后,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足额赔偿。
保价条款通常直接写入下单页面的相关说明中或者预先印刷在邮单上,提醒消费者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并说明对未保价快件的理赔方法、标出争议解决方式。即便“有言在先”,也不能成为快递公司免除责任的“挡箭牌”。《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可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快递公司没有对保价条款、赔偿条款等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寄件人能证明丢失或损毁快递的全部价值,未保价的快递也可根据情况获得赔偿。
此外,或出于节省费用或出于对物流的信任或对保价服务不了解,有时即便邮寄贵价商品,寄件人也选择不保价或者高价低保,但实则存在风险。其一,关于保价和赔付条款快递公司虽是格式条款,但当快递公司以合理形式对此进行过提示后,相关条款并不必然因为是格式条款就丧失效力;其二,如未保价,一旦物品毁损丢失,物品真实价值又无法得到确认,将无法得到全额赔付。此外,即便超额保价,也并非保价越高,获赔越多。寄件人不能从赔偿中额外获利,因此,最终只会按商品实际价值再根据保价条款计算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