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记者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下称“禅城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当庭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李某通过电商平台故意销售假冒“万家乐”商标热水器,属于侵权行为,因被告非法获利10多万元,法院判3倍惩罚性赔偿,所以需要向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公司”)赔偿34万元。
禅城法院对该故意侵权案进行当庭宣判。禅城法院供图
案件:开设“品牌官方授权”网店被告侵权
据禅城法院介绍,被告李某于2022年通过电商平台故意销售假冒“万家乐”商标的热水器,在收到万家乐公司《法律函》和投诉后,仍然继续侵权,前后非法获利达10余万元。
据了解,万家乐热水器先后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多次荣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年度销量前三名。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被告李某未经万家乐公司授权许可,在电商平台开设该品牌官方授权店,由上级卖家向其提供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燃气热水器,以“一件代发”模式经营该网店。
2022年10月,万家乐公司向李某发出《法律函》,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同时向电商平台投诉李某侵权行为。李某收到《法律函》后,不但未停止侵权,反而提供虚假的《授权书》《发票补开证明》向平台进行“申诉”,称其销售的涉案热水器是正品,有原告授权。故此,万家乐公司将李某诉至禅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未经授权和许可,将网店名称命名为原告品牌电器店,擅自宣称是“原告官方授权”,对产品来源不予查验,通过电商平台连续销售近八个月。在原告向其发送《法律函》和向电商平台投诉后,被告均未停止侵权,反而先后两次向电商平台提供虚假证明,足以表明被告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
另外,假冒燃气热水器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后果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其侵权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然侵权属故意
审理本案禅城法院法官称,李某在收到原告《法律函》和投诉后,均未停止侵权,属于故意侵权。同时,假冒燃气热水器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将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甚至发生火灾,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于恶意(故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因此,商家在经营时,应当注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出现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停止,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据悉,该案是禅城法院开展“护品牌”行动的生动体现。接下来,该院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赋能制造业当家,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地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