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世界环境日,再度提醒人们关注生态环境,自觉投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而随着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环境的关注,也渐渐从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和生物多样性等扩展到一些新的领域,例如,噪声。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野生动物及生态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诸多方面。其中购房者和开放商围绕商品房室内噪声超标的责任纠纷等案件,进一步彰显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司法新作为。
家住东莞的张先生,购得新房,搬入新居,原本是一件开心事。没想到,房屋周边的交通噪声,成了他一家生活上的重要困扰。
张先生将问题的症结锁定在所购买的商品房上。经鉴定,该房屋室内噪声夜间超标,而当初的买卖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建筑隔声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
张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减轻、避免室内噪声的义务,遂一纸诉状将之告到法院,诉请房地产公司赔偿其加设隔音窗的费用等损失。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有明确约定。
而且,本案的交通噪声源在小区开发前已经存在,并非张先生收房后新出现的情况,房地产公司应当预见,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但该公司未能履行室内噪声超标的防范义务,应对此承担质量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商品房室内噪声超标,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自行加装隔音设备的费用。
记者了解到,这并非广东法院首次就噪声污染依法采取相关行动。早在2020年,统计就显示,噪声扰民问题数量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高居第二位。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在噪声污染纠纷中,除了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
2022年4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以播放录音等方式扰民的市民李先生发出了禁止令,并监督其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这也是全国发出的首份噪声污染禁止令。就噪声污染这件事,无论是提出问题的市民群众,还是为他们“主持公道”的法院,其维护居住环境的实际行动,赢得人们纷纷点赞。
而在此次广东省高院披露的案件中,法院进一步明确,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确保室内噪声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标准,判决中依法以《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作为认定开发商承担商品房质量责任的依据,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建设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