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错了,感谢法官给我一个‘以劳代偿’的机会,我一定会认真完成公益服务活动,以后再也不养野生动物了!”8月2日,湛江廉江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除受到刑事处罚外,陈某某还被判令赔偿生态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担任临时护林员和护鸟员。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
据了解,该案是湛江市首例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环资类案件。
该案由廉江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梦敦担任审判长,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吴兴出庭支持公诉。廉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普法成员单位干部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花费人民币5390元收购7只鹦鹉回家自养。经鉴定,其中3只为塞内加尔鹦鹉,其中4只为折衷鹦鹉,均被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Ⅱ。经价格认定,以上7只鹦鹉价值人民币70000元。由于该7只鹦鹉没有死亡,生态损失的价值按照7只鹦鹉总价值70000元的10%计算,为人民币7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以案说法:
以劳代偿,主要是通过劳务的方式来代替履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属于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廉江市人民法院此次判决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既有利于违法行为的纠正,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司法温度,丰富了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的履行形式,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
法官倡议:
野生鸟类作为重要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让我们爱鸟护鸟,共同呵护绿色生态家园,以实际行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