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痴情男子为了挽留女友芳心,在微信聊天中承诺18万元欠款以证明真心,却迟迟不兑现。为此,前女友一纸诉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前男友告上法庭。这笔钱究竟怎么认定,到底是不是借款?近日,韶关仁化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2017年,刘先生与梅小姐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经常微信聊天,在相处中感情日渐升温发展至恋爱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通过微信、支付宝相互转账,其中还包括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2021年底,梅小姐在翻看刘先生手机时,发现刘先生可能“出轨”了,便向刘先生提出分手,并到朋友家居住。一天夜里,刘先生突然向梅小姐发出一条消息,称是刘先生对不起梅小姐,承诺从2022年开始,每个月还梅小姐1万元,还清18万元为止。然而,刘先生并没有履行承诺,梅小姐也因此心灰意冷,并以此为据向本院起诉,要求刘先生还款。
庭审中,刘先生表示其实际未向梅女士借款,并提交恋爱期间二人的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证明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其当时向梅小姐发送消息的本意是想挽留与梅小姐的感情。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存在关于借贷的合意,自然人借贷的,还应当交付出借款项,合同才得以成立并生效。本案中,梅小姐虽提交了转账记录、刘先生微信聊天信息,但双方属情侣关系且相互转账行为发生于同居期间,转账款项不仅包括共同开销,还有为维系感情发送数额有特殊含义的赠与等。在刘先生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梅小姐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所主张的涉案借贷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梅小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依法判决驳回梅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为借贷关系时,一是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即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二是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法官提醒,情侣之间如不存在确切的借贷关系,不要以出具借条、承诺欠款的形式表达忠诚、爱意或补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