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预存一笔费用、后续享受相应优惠的预付式消费在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不过,这种消费模式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一旦商家经营不善、停业“跑路”,服务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承诺效果等,消费者往往会陷入“办卡容易退卡难”的窘境中,继而引发消费纠纷。
指定的“TONY”小哥,跑了
某年“双11”期间,小美路过“咔咔”美发店,被该店低价体验总监级发型设计的活动所吸引。在接受了该店总监级理发师阿伟的发型设计服务后,小美很是满意,当场办理了该店会员卡并充值3000元,同时要求保证在该门店由阿伟为其提供理发服务,店员遂在会员卡上贴上了阿伟的姓名贴。
办理会员卡后,小美两次前往该店理发,均由阿伟为其提供服务,共使用充值金额564元。到第三次小美想再预约阿伟理发时,阿伟却告知她要到另一家门店“靓靓”理发店找他。小美告知阿伟自己的居住地址距离“靓靓”理发店较远,不便前往,要求退款。阿伟告诉小美充值款不是他个人收取,无法退款;小美遂找到“咔咔”美发店的客服要求退款,亦遭到拒绝。
后小美发现,“靓靓”理发店和“咔咔”理发店分属于不同公司,公司由不同人设立,但两店客服和理发师混用,财务也存在混同的情况。小美遂将两家理发店诉至法院,要求两店连带退还会员卡内的余额2436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咔咔”理发店无法继续为小美提供指定造型师及指定门店的会员服务,小美作为会员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咔咔”理发店应向小美退还款项2436元并支付利息。但小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咔咔”理发店和“靓靓”理发店间存在人格混同,故“靓靓”理发店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说好的充值返现,没了
小倩经常光顾公司附近的“闪闪”美容馆,每次消费都在百元上下。某天恰逢该美容馆店庆、开展充值返现活动,在老板的动员下,小倩支付了开卡费用及充值金额4000余元。
在接下来半年的时间里,小倩又到店消费数次,但美容馆均未兑现返现承诺。小倩多次催问,但老板以“厂家还未返款”“等新店装修好再返”为理由进行推脱,一直没有返现。后又过两月,小倩再次到店要求老板返款,老板承诺当月月底前自行垫付返现活动的补贴金额3508元。
当日,双方签订《补贴协议》,同时小倩提交《会员卡退款申请表》。但此后,小倩仍未收到店铺退款,遂将“闪闪”美容院和老板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3508元及对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从《补贴协议》《会员卡退款申请表》可知,“闪闪”美容馆同意向小倩退还金额3508元,小倩主张“闪闪”美容馆和老板连带退还该笔款项并支付利息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定好的底片张数,少了
小珊家有二宝,每年都会带小孩拍一套成长写真做留念。前年小珊带着宝宝在“童童”摄影机构拍摄后,该店推销人员向小珊推销再订一个“全家福”套餐用于次年拍摄。经过磋商,摄影机构称给予小珊最大的优惠力度,即1888元的套餐可以拿到73张底片,比套餐原来包含的15张底片多了58张。小珊便支付1888元购买了该套餐,推销人员将手写的销售单交给了小珊,上面载明的底片数量为“73”。
一年后,小珊带着家人准备前往“童童”摄影店拍摄。拍摄前一天沟通时,摄影师告知小珊套餐只包含15张底片。小珊遂与当时的销售人员沟通,并要求按拍摄73张底片履行。对方否认曾承诺套餐包含73张底片,称小珊所持销售单上的“73”是笔误,店里的销售单存根已找不到了,店里销售系统登记的套餐底片数量是“23”,底片数量应以此为准。
小珊与店员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店按照《销售单》服务内容(73 张底片)的当前市价 6424 元向其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珊与“童童”摄影店关于有无证据证明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内容、销售单上底片数目的字迹辨认、套餐与该店同期其他订单底片数量相比是否合理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小珊与摄影店达成调解协议,由摄影店一次性向小珊退还款项3776元。
法官提醒 :书面明确服务时限等关键内容
近年来,服务类、会员卡类消费套餐在美容美发、运动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得到普遍推广,是许多商家吸引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的常用营销手段。
但这种预付式消费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服务类、会员卡类消费套餐一般是通过店面推销或销售人员向顾客一对一推广,双方较少签订书面合同,磋商的过程也没有保留证据;另一方面,这类套餐通常约定了较长的使用期限,因而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很可能因为套餐约定内容不清晰、不明确,销售或服务人员变动导致沟通不畅甚至无法继续履行,继而引发纠纷。
因此,法官提醒:在进行预付式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应注意加强甄别,尽可能选择正规商家,磋商过程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服务时限、数量、质量等关键内容,并保留好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主动协商解决。
另外,商家应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摒弃做“一次性买卖”的短利心态,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