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微博粉丝过百万的网红,刘某在短视频平台粉丝过10万。李某曾于2021年发表12篇评论刘某的新浪微博,公开称刘某“疑似诈骗”“敛财”“洗粉”“布局”“涉嫌传销”“割韭菜”等,还称其为“败类”等。刘某遂将李某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侵害了刘某的名誉权,判决李某在案涉微博账号内置顶发布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保留时间不少于九十日,且不得设置观看限制。判决后李某在其微博发布了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后刘某以李某并未按照判决书履行致歉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阴阳怪气”的致歉声明
“我早就发微博致歉了,凭什么还要强制执行!”李某在得知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找上了法院。
“法官,李某说谎,她根本没有致歉!”刘某也情绪激动。
李某的致歉声明到底发了什么内容?执行法官黄一峰深感此案蹊跷,于是马上开展调查。
两个月前,李某在其微博置顶发布了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但紧接着李某又发布了一则“真实”的致歉声明,其中表达了自己关于致歉声明的意见未被法院全部采纳的不满,暗讽法院工作人员文字水平不佳,表示上一则致歉声明的内容并非其本意。
网络炒作,矛盾不断升级
“真实”的致歉声明一经发布,一石激起千层浪。刘某也不甘示弱,将李某道歉博文截图,配上讽刺的语言发布在视频平台。双方本已平静的粉丝又开始了互相拉踩、谩骂、投诉、举报等。李某发布的两则致歉声明之后因被他人投诉侵犯了刘某人身权益而被微博删除。
在法院调查期间,一方面,李某在其微博发布了10余篇博文,“隔空喊话”刘某“有本事再起诉我啊”,并对法院公正性表示质疑,“法院判决致歉的执行标准是什么?如果原告满意的标准是被告死亡,那么是不是达到这个要求才算完成?”部分微博同步艾特多家法院和新闻媒体,以求获得舆论支持,企图用舆论干扰法院执行。
另一方面,刘某多次要求法院尽快对李某采取拘留、罚款制裁措施,并要求李某重新发布致歉声明90天。
黄一峰深知,冤家宜解不宜结,此案难就难在如何达成案结事了。如果彻底否认李某的道歉行为,令其重新履行赔礼道歉,势必会激化其内心的不满,李某可能会继续发布过激言论,再引发另案诉讼,双方的“心结”还要想办法解开才行。
及时听证,巧解“心结”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是拥有众多粉丝的博主,且存在强烈的对立、猜测、质疑情绪,事件在网络上多发酵一天,就可能误导更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因此,黄一峰决定尽快召开执行听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面对面对话平台,在厘清事实、释明法律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从主观臆测中走出来,作出理性的行为选择。
在听证会上,黄一峰首先向李某释明立案登记制,消除其对执行立案程序的质疑。同时告诫李某,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应该避免再次侵权,如果不认可判决,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而不是服判后,又以其他方式进行质疑或表达不满,用舆论干扰法院执行。
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之后,事件前因后果已经明朗,黄一峰随即组织双方开展背对背调解。
一面,黄一峰将李某所发“阴阳怪气”的微博一条一条展示出来,逐条分析、解答李某博文背后所指含义,李某起初还“嘴硬”,之后在事实与法律的震慑下,逐渐变得慌张,黄一峰抓住李某内心动摇的时机,提出和解的条件。
另一面,刘某因此案身心长期受到折磨,看到李某态度改善,也想彻底了结恩怨,主动接受了和解。
最后,黄一峰语重心长地劝告两位网络大V,无论行使何种权利,包括舆论监督,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带头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做好榜样,对于不在自己专业领域和熟悉范围的问题,发表意见需更加慎重,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发表误导大众的言论,更不得片面、恶意节选,甚至断章取义地转发相关材料,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法院主持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化解了心结,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表示,“法官,都怪我一时冲动,现在我知道行为的违法性了,我愿意和解,我愿意道歉!”
刘某:“法官,我同意和解方案,我也会删除提及李某的视频、引导好自己的粉丝。”
庭后,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案件至此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据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是执行难题,尤其是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中的赔礼道歉,多数被执行人不愿主动履行判决,均希望法院在媒体上通过发布判决主文的方式“替代履行”。然而,被执行人主动赔礼道歉不仅可以帮助申请执行人恢复名誉,还承载着当事人内心抚慰、关系修复、社会公众正向引导等多重法律价值,这是简单公布判决主文不能带来的效果。因此,在涉及网络道歉类案件中,不能简单地通过发布判决主文来为被侵权人恢复名誉,而是要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赔礼道歉。至于法院发布判决主文作为替代履行,是被执行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其主观恶意和影响程度进行惩戒后,帮助申请人恢复名誉的最后选择,不是被执行人逃避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挡箭牌。本案中,法院通过及时组织听证,耐心释法调解,终于将双方心结打开,避免给当事人增加另案诉讼负担,达到了案结事了的圆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