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驾车剐蹭他人机动车后,在与他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未经他人同意,擅自驾车离开,事后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投案,也拒绝接受交警部门的电话调查,其行为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对上述行为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4日23时57分许
陈某驾驶小型客车搭载一名朋友行驶至广州增城区新惠路进永宁大街南272米处时,与叶某停放在道路上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双方协商无果后,叶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次日00时36分许
在交警尚未到达事故现场的情况下,陈某未经叶某同意,自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交警到场后发现陈某已离开,遂多次拨打陈某电话,但均被拒接。后陈某在其询问笔录中陈述,妻子告知其有“交警的人找”。
在离开现场半个多小时后,陈某就该交通事故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拟证明自己未逃逸,但在110接线员明确告知陈某拨打110报警并不能证明其是否逃逸后,陈某既不肯向110接线员透露其所在位置,也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投案。
2022年6月15日下午
陈某才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七中队处接受调查。
2022年11月7日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2年6月14日23时57分,陈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叶某驾驶停放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原告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陈某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陈某驾驶小型客车倒车时与案外人叶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协商无果后,案外人叶某报警。
后陈某在交警尚未到达事故现场的情况下,未与案外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未经案外人同意,擅自驾驶涉案车辆离开。
事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由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此,陈某实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有交通警情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各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查明陈某违法事实,依法告知陈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99条的规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陈某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陈某不服,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剐蹭他人车辆后,不得企图逃避责任,擅自驶离现场,否则将有可能构成逃逸行为,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在交警到场后亦不配合交警调查,企图逃避责任,那么将会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