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的房子,怎么就被封了呢?”今年11月,巴西华侨陈伯一下飞机,就满怀期待地直奔他的新家——江门台山市台城某小区15栋802房,却赫然看见崭新的防盗门上贴着一张法院封条。
原来在今年5月,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与台山市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某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向台山法院申请财产保全。5月18日,台山法院依法裁定保全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其中就包括了陈伯向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房子。
“这房子可花了我大半辈子积蓄买的,我还指望这房子回国养老呢。”在台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陈伯急得直跺脚。随后,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他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是为了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受理了陈伯的执行异议之诉后,台山法院涉侨民事审判庭法官朱洁萍迅速查询卷宗材料,向原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深入了解事实经过。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伯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院排除执行该房屋的情形。申请人某律所辩称,涉案房屋被查封之前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陈伯仅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并非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不符合能够排除执行的法定情形。某置业公司未向陈伯交付房屋,不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的情形,不符合能够排除执行的法定情形。
经查,在法院查封台山市台城某小区15栋802房前,陈伯已于2018年11月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书,购买坐落于台山市台城某小区15栋802房的房屋用于居住,约定房屋价款为991991元,且陈伯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先后六次通过银行转账向某置业公司交付支付全部价款。但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为陈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仍登记在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另外,经向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陈伯名下无其他房屋用于居住。综合以上证据材料,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11月20日,台山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对台山市台城某小区15栋802房的执行。
“感谢法院的公正处理!以后回国就有地方住了。”陈伯向承办法官竖起了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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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