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者想要取回在医院保管的冷冻胚胎,背后的伦理风险如何规避?近日,广州中院发布了该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其中引入了履行辅助人制度,既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求,又避免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案情:移植未成功夫妇想取回剩余胚胎
刘先生和钟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9年1月,刘某夫妇与某医院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做全部胚胎冷冻,冷冻胚胎总数6枚。《知情同意书》中没有关于解除保存和返还的约定。
2019年5月,钟女士在医院移植胚胎1枚,但未获成功,剩余5枚仍在医院进行保管。随后刘某夫妇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该医院,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案涉5枚冷冻胚胎。
刘某夫妇主张:“我们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处置冷冻胚胎。”
医院方认为,行业惯例不允许将冷冻胚胎直接交给患者及家属。将胚胎交付给家属后,没有医疗机构的配合,家属有可能拿去从事非法代孕或胚胎买卖等违法行为。同时,胚胎必须在零下196摄氏度的液氮罐设备中储存,原告不具备保存条件。
判决:医院向履行辅助人返还冷冻胚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刘某夫妇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之日起五日内,医院向刘某夫妇指定的履行辅助人返还存放于其处的5枚人体冷冻胚胎。该判决现已生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嵩说,冷冻胚胎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
关于冷冻胚胎照护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一方面,案涉冷冻胚胎来源于刘某夫妇,在生命伦理上与刘某夫妇有着最密切的联系,故刘某夫妇对冷冻胚胎享有照护权和处置权,有权要求医院返还。
另一方面,冷冻胚胎的照护和处置要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冷冻胚胎作为生命伦理物,须严格保障其在转移和保存期间的安全性,并充分考量冷冻胚胎被不法利用的风险,相关医学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监管。
因此,本案引入履行辅助人制度,胚胎权利人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后,方可返还。
履行辅助人,是指存在于当事人之外,辅助当事人履行的人。一般情况下,除履行具有高度人身属性,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适用履行辅助人履行。履行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最早规定在旅游法中,后来在实践中逐渐拓展至其他民商事领域。
协助接收和保存冷冻胚胎的医疗机构符合履行辅助人的定义,能够辅助冷冻胚胎权利人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安全合法处置冷冻胚胎。
分析:对冷冻胚胎返还规则的完善有参考意义
自2022年8月以来,广州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创新引入履行辅助人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渐完善细化。
在本案审理后,广州法院认真总结经验,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在相关同类型案件中,指引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在判决中指定由该医疗机构受领,有效推动案件妥善处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房绍坤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冷冻胚胎相关纠纷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冷冻胚胎具有生物性、伦理性等特征,这使得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处于人格权、身份权和物权等领域的交叉地带。
这也就决定了解决冷冻胚胎有关纠纷不能按照传统的审判思维进行,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复杂的法律、伦理及医学因素和社会现实,并对冷冻胚胎给予特别的尊重与保护。
据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一般在支持冷冻胚胎返还的同时,会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并要求当事人取回胚胎后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但实践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广州中院的做法具有突破性,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创新引入了履行辅助人制度,审慎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既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求,又可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对于冷冻胚胎返还规则的完善具有参考意义。”房绍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