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借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诈骗款,款项到账后却被指使“黑吃黑”侵吞赃款,“套路”了诈骗分子也“套牢”了自己。
近期,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犯诈骗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了解,被告人彭某(已判刑)叫小权(化名,未满16周岁)去找银行卡用于周转诈骗的钱款,小权便联系到被告人赖某及何某(另案处理),两人将持有的两张银行卡交给小权。随后,彭某得知某福建男子有一笔诈骗款项转到上述银行卡,便指挥小权去将该笔钱取出来,赖某、何某明知为诈骗款项,仍然协助小权通过银行取现、支付宝转账等途径,将诈骗款项3.5万元取现。诈骗款项取现后,彭某与小权产生了“黑吃黑”的想法,意图合伙侵吞该笔钱,便指使赖某编造谎言告知福建男子出事了,并侵吞赃款2.5万元,赖某从中获利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2.5万元,数额较大;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然为其提供银行卡及予以取现,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赖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赖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此外,社会各界应积极探寻丰富的宣教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