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幸福不幸福,很重要的是看老年人幸福不幸福。广州法院在一起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中,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让老年人及其家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规范和引导养老行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78岁的周阿姨于2021年9月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认定合同》。该合同约定,周阿姨支付养老服务认定费用12.6万元后,可享受在2055年前任何时段入住养老院的资格;周阿姨入院前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入住养老院后可享受十年内每月1800元的费用优惠;养老服务认定费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康复器材、装修及家具购置、入住期间的房屋修缮、电梯及其它设施维护费等,但不包含周阿姨入住期间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周阿姨若因自身原因无法入住可申请养老院退费,养老院退还认定费的50%。
周阿姨按合同约定向养老院支付了12.6万元,但其后周阿姨并未入住养老院,亦未享受养老院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后来,因老伴去世,周阿姨拟迁往外地居住生活,故要求养老院退还12.6万元,养老院则表示根据合同约定仅同意退还一半费用。周阿姨遂于2023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退还前述费用。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养老院应向周阿姨全额退还12.6万元。
养老院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曹子彦
《养老服务认定合同》是养老院事先准备好给所有客户签订的制式合同,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客户申请退款时养老院仅须退回50%”属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重要条款,而合同中并未对该条款予以加黑、加粗等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因此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考虑到周阿姨签订合同时年龄较大,老年人的反应能力与思维能力相对普通自然人来说较为迟缓。而养老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周阿姨详细阐述了条款内容并提示周阿姨慎重签约,故养老院对案涉合同的签署存有不妥之处。
《养老服务认定合同》约定认定费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康复器材、装修及家具购置、入住期间的房屋修缮、电梯及其它设施维护费等,但上述费用应在实际入住的客户中分担,而不应由未入住的客户承担,养老院主张运营成本由未入住的客户承担缺乏理据。周阿姨签订《养老服务认定合同》后并未实际入住养老院,养老院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周阿姨的解约行为而造成了何等实际损失,反而可从占有费用中获得资金占用的利益。据此判令养老院退还全部费用。
法官提醒,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过程中应当谨慎选择服务机构,尽量做到“三思而后行”,签约时需仔细阅读协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应仅注意优惠条款而忽视责任条款。服务机构对于格式条款需要尽到说明提示义务,并尽量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详细阐述条款内容并提示慎重签约。“预存费用”应有正当合理的用途,否则应向消费者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