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科技厅原副厅长王可炜受贿一案有了终审结果。二审法院判决王可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此前,广东省江门中院一审判决王可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所退受贿款人民币842500元、港币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王可炜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可炜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够退清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王可炜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