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提升食品安全保障力度,在春节来临之际,佛山高明区检察院开展“生鲜灯”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今年1月,高明区检察院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上收到一条举报线索,反映其在高明区某市场购买猪肉时觉得很新鲜,但买回家后发现并不新鲜,怀疑商家使用了“生鲜灯”。
接到线索后,高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有商户在肉类、水果等生鲜区域仍然使用不同颜色的“生鲜灯”;而举报线索指向的商户“另辟蹊径”:在白光灯外包裹上红色塑料袋,以起到“生鲜灯”的效果。
经过“生鲜灯”照射的食用农产品,消费者会受灯光的影响对食材的新鲜度产生误判,消费者食用不新鲜的食物,有可能会引起腹泻、呕吐甚至是食物中毒等状况,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针对发现的问题,高明区检察院随即予以公益诉讼立案,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后向高明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关,依法查处使用“生鲜灯”的违法行为;同时堵塞监管漏洞,提醒商户诚信经营,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并责令使用“生鲜灯”的商户立行整改,让食用农产品回归本来面貌,并告诫其诚信经、不得再实施该类违法行为。
截至2月5日,高明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区农贸市场共检查67家次,检查市场周边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户及商场超市204户次,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7户,责令整改7户,完成整改7户。
下一步,高明区检察院将继续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深化食品安全综合整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说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在“生鲜灯”的照射下人眼看到的物体颜色较自然光下的颜色更鲜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生鲜灯"最新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