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开始,汕头一男子王某为牟利,从本地某菜市场购买4张捕鸟网、1套诱鸟声音设备,后将4张捕鸟网及诱鸟声音设备架设在某村的田间用于捕抓野生动物。至2023年4月,王某合计抓捕到野生鸟类800只,分多次卖给张某,从中非法获利6.3万元。案发后,王某家属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赃款6.3万元。
经鉴定,王某捕获野生鸟类包括草鹭、牛背鹭、绿翅鸭、黑水鸡、鹤鹬等,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草鹭每只价值500元、牛背鹭每只价值500元、绿翅鸭每只价值500元、黑水鸡每只价值300元、鹤鹬每只价值300元,王某合计非法狩猎野生鸟价值约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还有松鼠、刺猬、麻雀、壁虎、蟾蜍等。这些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禁止捕猎、贩卖和非法利用,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