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学士村发生一宗命案,一名女性死者死状惨烈,村民钟某东被列为作案嫌疑人。不过,一审法院审理后,宣告钟某东无罪。经梅州市、广东省两级检察院接力抗诉,最终促成钟某东于近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介绍,这是广东检察机关首宗由无罪改判死缓的抗诉案件。
从无罪到死缓,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认识偏差”?从一审时的“证据不足”到最终证实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又是怎样排除案中疑点并取得突破的?记者通过采访揭开了种种疑问。
案情
疯女突然身亡,作案手段残忍
2013年10月21日天刚亮,兴宁市黄陂镇学士村村民开始了一天的忙活。
7时16分,当地110接到一位名叫钟某洪的村民报警,称其6点25分爬山时发现村民钟某躺坐在大岭背社埂上半山腰,浑身是血。
另有两名钟姓村民表示,他们在爬山散步时,于6时10分左右在山脚遇到村民黄某琼,听黄说钟某坐在山上,后来三人一起看到了钟某,黄某琼称其在6时10分发现了钟某。
钟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钟某时年40岁,是村里的女精神病人。浑身是血的她,是自戕还是他人所害?
民警勘察现场发现,钟某被发现时已被脱光、身上多处有皮肤烧焦区或烧伤区。更为重要的是,死者下体有创口,这与现场提取、已被敲碎瓶口的啤酒瓶身所能造成的损害创口相吻合,也就是说,很可能是有人使用啤酒瓶作案。另外,在死者腹腔内还发现了一根长18厘米的芦苇秆。现场还发现一枚烟头。
侦查人员随后调取周边监控录像。距钟某受伤地约1.5公里的新苑电器商店门口的视频监控录像中出现了有价值的线索:视频上显示,当日凌晨1时27分03秒至1时31分41秒,村民钟某东两次驱赶钟某经过摄像头。
一审
关联证据不足,宣告无罪释放
钟某东是当地人,1988年出生,无固定工作。案发后次日,他在惠州火车站被抓获。
钟某东面对侦讯表示,案发当日确实跟钟某吵了一架,并在视频监控记录的时段驱赶过钟某,但并未作案。
根据现场勘查,最大一块血迹旁提取到一个“黄山牌”烟头,鉴定出钟某东的基因分型;现场提取到一块玻璃瓶碎片,后经还原鉴定,与现场遗留的其他玻璃瓶碎片和玻璃瓶身可以组成完整的啤酒瓶,而玻璃瓶碎片上检见了“不排除包含钟某东和钟某的混合基因分型”,其他的玻璃瓶碎片和玻璃瓶身都检见了钟某的基因分型。
钟某东次日被抓后,侦查人员从其脚部提取了一双拖鞋,对拖鞋提取11个点位检材进行DNA鉴定,其中4个点位检见包含钟某东和钟某的基因分型,1个点位检见了钟某的基因分型。
钟某东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当日凌晨,钟某东在村里吃完夜宵后行至学士桥,见同村村民钟某(精神病人)坐在路边,便赶她离开,二人发生争执。钟某东一路驱赶钟某到学士村大岭背社埂上半山腰路段后进行伤害,其间对其打砸烧,并分别用啤酒瓶和芦苇秆刺戳钟某致其身体大量流血,之后逃离现场。
对于现场的烟头,钟某东称,该烟头是他外出打工前一天去其父亲坟头祭拜路过时留下,并不能证明是其作案。
一审法院以“案发地点路过群众较多”,否定了烟头与作案的关联性,以“瓶身未检见而瓶颈碎片检见钟某东基因分型”,不吻合钟某东有罪供述中手持啤酒瓶伤害被害人的描述,因而难以认定直接关联性。也就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一审法院于2015年8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钟某东无罪。
抗诉
核查案件证据,梳理重重疑点
梅州市检察院收到判决后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并补充相关证据后,支持了抗诉。
省检察院公诉二处经办该案的王检察官亲赴当地重勘案发现场。经梳理,出庭检察员在抗诉案件出庭意见书中,排除了种种疑点:
首先是被害人被发现时间。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被发现的时间是早上7点,但仔细阅卷发现,村民黄某琼证实其6时10分就发现了被害人。
其次是钟某东与被害人经过新苑电器商店的时间。实地走访中,该商店老板向检察官反映,监控画面显示的时间比真实时间要早10-15分钟。也即,钟某东驱赶钟某路过监控摄像的时间应为凌晨1时41分至1时46分之间。新苑电器商店距案发地约1.25至1.5公里,来回行走耗时31分钟,可推断被害人从该商店门口到案发地至少耗费20分钟以上。
二审检察员认为,根据上述分析,留给嫌疑人作案的时间约为四个小时,而非一审判决推断的六七个小时。时间的缩短,大大排除了其他案外人介入案件的可能性。
对于案发现场的客观证据烟头,检察官认为,除非能直接证明检材受到污染或被造假或证明鉴定方法错误,否则不能以不具有关联性否定客观证据的效力。当言辞证据等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冲突时,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准。
对于从现场玻璃碎片中检见的基因分型,鉴定意见书称“不排除包含钟某东和钟某的基因分型。”关于“不排除包含”的含义,一审法院和抗诉机关存在分歧。二审经办检察官走访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其解释根据公安部《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文书内容及格式》中“对于混合样品的检验,当对比样品有三个以上的基因座在检材中未找到相应的等位基因时,给出排除的鉴定意见;当混合样品的来源限制在两人,混合样品中各基因座的谱带完整且各基因座的谱带峰高、面积比完全符合两人的混合分型,可以给出不排除该样品来源两人的鉴定意见;其他情况不给出意见。”据此,“不排除包含”并非“不包含”之意,而是表明样品混合基因来源于清晰的两人基因分型,故现场提取的玻璃碎片上基因分型可明确得出既有钟某东的基因分型又有钟某的基因分型的结论。
检察员还提出,钟某东在有罪供述中承认实施了伤害钟某的行为,其供述的三个细节与现场勘查吻合。另外,两位与钟某东同关在看守所监仓的人证实,钟某东曾提过其用芦苇秆刺被害人。
至于为何啤酒瓶身没有检出钟某东的基因分型?根据二审阶段补充的证据,啤酒瓶身是次日侦查机关雇人割掉芦苇丛后发现,经过早晨露水“清洗”,未检出钟某东的基因分型具有合理性。
终审
直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针对二审抗诉意见,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某东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梅州中院于2017年10月作出重审判决,认定钟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经济损失4.7万余元。钟某东随后上诉。
据介绍,一审宣告无罪后,钟某东在惠州、深圳等地流浪,无固定居所和工作,处于失联状态。承办检察官通过协调,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省高院合议庭,经合议庭评议和审批,省高院直接决定逮捕钟某东,成为省高院近年来少有的二审阶段直接逮捕已无罪释放的原审被告人的案例。
今年6月13日,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裁定。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负责人介绍,从无罪到死刑,被告人钟某东被绳之以法的背后,是广东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亲历性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现。该案是广东近年来少有的支持抗诉成功的无罪抗诉案件,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了鲜活的样本,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庄灏 通讯员 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