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手段。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查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回应群众需求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了《解释》的修改制定背景。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最高法于2011年出台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特别是为了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司法解释需要进行修改。
“《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修改篇幅较大,最高法采取了新制定司法解释、同步废止原司法解释的方式。”耿宝建说,《解释》的制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回归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的本质,在原被告资格、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法定条件下给付到位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和引导,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记者了解到,在《解释》制定时,还统筹兼顾依法保障知情权和维护信息安全。
耿宝建说,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因举证、质证及裁判失当,有可能导致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泄露,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对此,最高法在《解释》第六条中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司法层面为保障知情权与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规定受案情形
《解释》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
在案件受理情形方面,耿宝建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予以类型化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可以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及其他程序性处理方式,《解释》在受理情形条款对此进行了呼应。此外,2023年修改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上述规定中“不予公开”情形,经与有关部门沟通,主要指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
“《解释》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在受理情形条款中予以规定。”耿宝建说。
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规定上,耿宝建说,《解释》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保持一致,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从而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适格被告的确定,耿宝建说,《解释》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分别就两种情形下被告的确定作出规定。此外,《解释》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被告资格进行规定。
确定举证责任
《解释》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
耿宝建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首先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此外,对被告提出的不同主张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项进行了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由原告提供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
“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举证。”耿宝建说。
记者了解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不设门槛、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开放性的特点。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绝大部分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获取信息,但也有极个别当事人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况。《解释》就原告提供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也进行了规定。
耿宝建说,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引起有关机关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与重视;极个别当事人甚至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形成大量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此类滥用权利行为,挤占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程序与制度空转。
“因此,最高法在《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着眼于做实定分止争、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立足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护,从举证责任承担、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耿宝建说。
《解释》于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