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今年的主题是“万物共生 和美永续”,呼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道,创和美永续之路,进而推进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治理新进程。
近年来,政法机关精准高效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推动构建生物多样性综合保护新格局,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法治力量。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保护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基础。
以长江为例,这条奔腾不息的“生命之河”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包含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多种类型的生态元素,也是大熊猫、金丝猴、红豆杉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职责所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小飞对《法治日报》记者说,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守护长江生物多样性的实践,正是司法服务和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集中展示。
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
2024年5月底,丁某平、肖某伟、刘某波相约在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内的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丁家沱水域,使用三层刺网捕鱼。三人捕获的大量渔获物中,还有一尾重0.8千克的长江鲟。检察机关就三被告人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这是一起典型的危害长江珍稀特有鱼类犯罪案件。”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姜玲说,江津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长江珍稀特有鱼类的犯罪行为,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助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持续恢复。
法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秩序。同时,责令三被告人在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内搭建人工鱼巢约1961平方米,强化珍稀特有鱼类栖息地的保护修复。
“人工鱼巢建设可促进自然水域产粘性卵鱼类自然繁殖,通过扩充产卵基质的形式增殖鱼类自然资源,具有保护鱼类遗传多样性、提高适应能力等优点,还能与增殖放流等其他修复方式整体谋划、相互补足,从而达到更优的生态修复效果。”姜玲说,此外,江津区法院利用重庆收容救护中心救护珍稀水生生物,有长江鲟经及时救治后被顺利放生。
广东法院审理易某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守护国门生物安全;贵州法院审理破坏野生楠木系列犯罪案,率先在全国发出古树救治令,紧急救治存活2600年“古楠木王”……
记者了解到,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最高法指导长江流域法院全面准确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刘小飞说,最高法指导长江流域法院依法惩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过度开发利用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种群栖息地等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推动形成万物共生、和谐共存的优美生态环境。
加强全流域司法协作
“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离不开长江流域法院密切司法协作,也离不开人民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刘小飞说,最高法强化政策指引,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2024年11月底,最高法指导湖北法院在武汉召开第三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长江流域11省市区法院联合发布《加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倡议书》,提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强长江流域法院司法协作,推动构建人民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拯救珍稀濒危物种、守住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底线的法治合力,打造各方参与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近年来,长江流域各级法院不断强化司法协作——
青海、四川、陕西、重庆等地法院加大长江源头、秦巴山区、三峡库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力度,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与湖北、湖南、安徽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建立长江江豚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推进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江西省高院与湖南、湖北高院进一步签署《长江中游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持续深化跨区域司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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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加强岷江、嘉陵江、汉江、湘江等长江支流保护协作,搭建秦岭沿线、三峡生态长廊、环丹江口水库等多个跨省联动平台,全面做好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与此同时,各地法院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执法机关之间,在强化线索移送、信息共享、配合取证、修复执行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协同保护制度机制671个。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2024年1月,被告人秦某等人共谋后,在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境内金沙江水域非法捕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圆口铜鱼,转运至重庆市销售,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69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秦某等4人三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胡某等7名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及鉴定费用71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原地修复,才能更好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效果。”渝北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任韵霖告诉记者,因生态环境受损地和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分别位于玉龙县和渝北区,两地法院协作开展圆口铜鱼生存地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渝北区法院与玉龙县人民法院签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委托协议》,由玉龙县法院受托对生态修复金进行专项管理,邀请西南大学环境资源专家出具咨询意见,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明确了放流物种、数量及放流方式。经当地渔业执法部门审查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玉龙县法院与渝北法院等多家单位于4月3日在当地金沙江流域进行增殖放流活动。丽江中院联合云南、重庆两省(市)法检、农业农村委等15家机关单位制发《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丽江倡议》,以法治化思维凝聚流域治理共识。
刘小飞说,最高法指导长江流域法院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持续创新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搭建人工鱼巢等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方式。在“中华水塔”三江源、“南水北调”水源地、大型湖泊、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等地点,人民法院积极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把对环境的司法保护从审判阶段延伸至判后环境修复阶段,切实保障生态修复义务有效履行,全力维护长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