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高管黎某利用掌握公司印章的便利,私自将公司一项重要专利转至别人名下,并伪造一份价值高达2000万元的专利转让协议,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法院,并毫不心虚地坚持上诉、“维权”……25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返还专利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对黎某等处60万元罚款,这是省高院在知识产权领域返还专利权纠纷案开出的首张罚单。
“水或汽管连接装置”是用于方便管件接头的一项专利技术,发明人是香港居民黎某。2009年8月,原股东黎某等人将涉案专利权注入原告一插得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资产。原告公司重组后,由黎某负责实际经营,至2011年7月,黎某利用掌握公司印章的便利,未经原告公司同意,与安业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公司”)串通,私自将涉案专利转给蔡某持有。
2011年10月20日,原告公司报案称,控告黎某等人侵占公司资产。不久,公安机关以黎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2012年5月,原告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黎某、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黎某、蔡某向原告公司返还涉案专利,其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公安机关鉴定认为,《专利转让协议》中原告公司印章的形成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而非落款时间2009年8月6日,而2011年10月至11月正是黎某拿走公司印章期间。
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告公司请求黎某、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对于本案的焦点——伪造证据问题,省高院审理认为,鉴于黎某、安业公司明知涉案专利转让协议系伪造,仍向法院提供其伪造的该份虚假协议,并坚持一审、二审诉讼,主观恶意大,而且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故对黎某判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安业公司处罚款50万元,系省高院在知识产权领域返还专利权纠纷案开出的首张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