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近日,该院第三检察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对2宗涉民营企业家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切实减轻群众诉累,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2013年5月,谢某与民营企业家张某签订《委托代理投资购买股份及分红协议书》,李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双方约定,谢某委托张某以1.6:1购买某广场股份的方式代理谢某进行投资,以后某广场股份分红按八二比例分配(即80%归谢某、20%归张某),投资本金属于委托人谢某。谢某按约定支付了投资款。2013年8月,周某与张某也签订内容相同的协议书,并向张某支付了投资款。2014年1月29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谢某、周某支付了分红。
由于在2015年至2019年间均没有收到分红,谢某、周某于2020年1月分别将张某起诉至江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投资款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是某广场股份的持有者,未能切实履行谢某、周某所委托的事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张某返还谢某、周某投资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上述2个案件经过发回重审后再次经历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为:某广场的投资方是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卓某持有该公司股权,相关证据能证实张某与卓某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张某的股权由显名股东卓某代持,张某已完成受托事务,故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谢某、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谢某、周某不服生效判决,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正确,不符合监督条件。考虑到张某是民营企业家,与谢某、周某也是朋友,本案又经过4年多的诉讼,耗费各方当事人大量的精力。为了化解矛盾,减轻群众诉累,办案组分别联系谢某、周某、张某,认真倾听各方利益诉求,并向见证人李某了解涉案合同签订的原因、磋商过程等情况。
经办案组耐心释法说理,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有和解意向,只是和解条件相差甚大,均不肯让步,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办案组并没有放弃,转向“背靠背”方式调解,通过电话反复与三方摆事实、讲情理法,分析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多次沟通后,三方态度有所缓和,最终同意和解。
2024年3月25日,三方当事人来到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组的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张某分别以25万、7万的价格回购谢某、周某投资的股权,并当场通过电子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完毕。谢某、周某、张某均对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和解工作表示感谢。
“检察护企”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阳江检察机关将以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活动为抓手,始终坚持“把化解矛盾工作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的理念,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为营造公平、公开、合法、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