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建设发展的基础生产资料,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强制执行也存在诸多客观的现实困难,大量土地和耕地被违法占用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针对粤港澳大湾区各市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问题突出、土地纠纷多,但相关行政处罚规定整体执行率却不到6%,以致难以切实发挥惩处、阻却违法作用的普遍现象,省检察院于2020年4月开始在全省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监督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在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自然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743件,有效遏制了违法势头,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珠海
2020年初,珠海市检察院重点筛查了2017年以来全市涉自然资源领域未予执行到位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4件,发现涉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执结率低、部分案件裁定准予执行后未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大部分案件超期未执行完毕等问题,导致行政处罚长期搁置,行政监管目的落空,损害了行政执法及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根据珠海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地域特点,珠海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市区一体化办案机制,将属于执行法院怠于执行的案件交由属地的金湾区检察院办理,将属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案件交由属地的斗门区检察院办理,最终实现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办案效果。
经检察机关协调相关部门介入的案件中,金湾区目前已经执行到位5件案件,涉及占地面积1012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012.66平方米,建设用地4112.44平方米,其他案件还在逐步推进中。
斗门区对一起非法占用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全部强制拆除,另一起的被执行人自行组织人员和工具对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拆除,并主动缴纳了1.9万元罚款,地面硬底化也主动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种上了当地经济作物香蕉树。
斗门区院召开全市首次行政非诉执行公开听证。
针对珠海行政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珠海市检察院向市委政法委书面专题提交《关于探索破解涉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困境的报告》,分析存在困境的原因及破解路径,提出强化属地政府监管职责,建立政府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并提出探索裁执分离机制,凝聚执法合力,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肇庆
2020年7月,肇庆市高要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高要区法院在受理、审查区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高要区金利镇某沙石场违法建设泊位、陈某廉违法建设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一案中,未尽依法查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职责。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直接强行拆除的权力,根据行政强制法和水法等相关规定,水利局对于河道违法建筑物具有强行拆除的权力,不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要区检察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高要区检察院针对法院存在不应当受理而受理区水利局强制执行申请的上述两宗非诉执行案件,类案建议高要区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纠正不应受理而受理的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部分,并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审查工作。
2020年8月,检察机关到沙石场违建泊位现场和陈某廉违建房屋现场查看,发现违建泊位和违建房屋尚未拆除。随即,检察机关向高要区水利局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职责,对涉案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落实整改,严格规范执法,防止违法事件发生。
大洲养牛场现场
类案检察建议发出后,高要区检察院多次走访违法泊位现场,并对违法泊位所有人进行释法说理,劝导其自行拆除违建泊位,同时加强与区水利局沟通,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监督高要区水利局督促当事人拆除违法泊位。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已依法启动纠错程序,决定对上述两案撤销原裁定。区水利局业已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目前,砂石场一案当事人已自行清理建泊位,维护了河岸堤防安全。
中山
2014年至2015年间,中山市某混凝土搅拌中心在未经报建批准又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在该市某水厂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新增扩建10个水泥搅拌储罐以及2条水泥、沙石输送带和临时厂房等配套设施,并进行水泥搅拌生产。2018年2月13日,中山市原环境保护局责令某搅拌中心立即停止堤外物料运输扩建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并恢复原状。在处罚方面,市环保局认为,违建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发现时间是在2018年2月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某搅拌中心的违法行为不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市环保局经催告后向中山市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0月29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12月7日作出执行通知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某搅拌中心停止堤外物料运输扩建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恢复原状以及报告财产。2019年4月26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9月,中山市检察院利用无人机航拍发现涉案现场水泥搅拌储罐、水泥、沙石输送带及厂房并未拆除,搅拌中心仍在生产,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赴非诉执行案件现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一区)
中山市检察院调阅了法院案件卷宗材料、市环保局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材料并到现场实地调查走访、现场勘查,最终查明法院在某搅拌中心水泥搅拌储罐仅拆除2个的情况下已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市环保局未及时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且对涉案违法建设仅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市水务局对该违法建设物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2019年11月,根据同级管辖规定,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向第一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尽快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同时,中山市检察院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本案应处罚而未处罚的违法行为落实处罚以及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建议市水务局依法查处某搅拌中心的违法行为,并以本案为鉴,开展专项治理。
三份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均采纳检察建议内容,并书面回复。然而,涉案违建工程严重污染水源生态,保护环境刻不容缓,但同时该案执行亦面临诸多现实困难:违建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体积约8万立方米,工程庞大,拆迁成本高、难度大、工期长,执行期间还遇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开工等等。为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执行难题,中山市检察院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与法院、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等联动起来,形成整体拳头效应,最终在坚守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必须拆迁的原则底线下,说服企业另行择址依法报建,同时对企业已作好防尘措施、对环境和行洪影响不大的沙石输送带争取暂缓拆除,并由企业自行拆除水泥搅拌储罐,为企业减少直接经济损失近1300多万元。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该案于2020年3月中旬全部执行完毕。
2020年4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六件典型案例》。
(广东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