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全国首家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省高院揭牌,这意味着今后运用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审理破产案件,将是广东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的成立,是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表现,也是广东法院深入推进审判执行体制改革、加速破解执行难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审判机构逐步完善、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这是全国高级法院成立的第一个破产审判庭,具有里程碑意义。
按照省委兼并重组盘活一批、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创新发展提升一批、关闭破产退出一批的处置“僵尸企业”总体部署,国有企业中将有一批“僵尸企业”成规模进入破产程序,加上部分非国有经济中的“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及破产案件立案向登记制转变,广东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必将呈较大上升趋势。
“企业破产制度既可以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又能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困难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还能一体解决‘僵尸企业’长期以来累积的各类深层次矛盾。”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今后运用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审理破产案件,将是广东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广东法院破产审判具有较丰富的经验,曾先后审理了我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广国投案等较有影响的大案。新成立的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主要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协调指导全省法院开展执行转破产工作;审理执行诉讼案件,与实体权利有关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案件。该庭还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企业依法重组及关闭破产工作,使具有一定条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发展创新,使没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和过剩产能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供司法保障
对话
“今后一个时期,运用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审理破产案件,将是广东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8日,全国首家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省法院揭牌,省法院副院长谭玲就国内首家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成立的背景和职责等问题,接受了笔者采访。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南方日报:广东高院成立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有怎样的意义?
谭玲: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开展和国家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司法应充分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的发展环境。
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的成立,是广东法院深入推进审判执行体制改革、加速破解执行难的重大举措,是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表现,标志着我省审判机构逐步完善、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这是全国高级法院成立的第一个破产审判庭,具有里程碑意义。
执行裁判庭的成立,是执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保障,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解决执行“乱”、执行“难”、“执转破”的衔接与协调的问题,有利于全面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
南方日报: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将如何司法助力广东去产能过剩?
谭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要把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
另外,刚刚结束的广东省委第十一届七次会议上,胡春华书记强调,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坚决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统领经济工作的主线,把经济工作重心转到供给侧。而破产审判工作具有依法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优胜劣汰机制的独特功能,是法院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过剩产能化解的重要途径。
今后一个时期,运用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审理破产案件,将是广东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按照省委兼并重组盘活一批、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创新发展提升一批、关闭破产退出一批的处置“僵尸企业”总体部署,国有企业中将有一批“僵尸企业”成规模进入破产程序,加上部分非国有经济中的“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及破产案件立案向登记制转变,广东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必将呈较大上升趋势。企业破产制度既可以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又能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还能一体解决“僵尸企业”长期以来累积的各类深层次矛盾。
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有利于更好贯彻实施《破产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作为治疗“僵尸企业”的“医院”的功能,可以通过精准识别实施分类处置:对于产销对路、可以通过改善技术和经营管理、盘活资产来恢复市场活力的企业,在破产审判中注重重整或和解,最大限度地挽救企业,稳定市场;而对于发展前景差、环境资源消耗大的“僵尸企业”,应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使没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和过剩产能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
南方日报:广东法院在破产审判方面做了哪些探索?
谭玲:广东高院先后完成了《关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衔接问题的调研》、《设立管理人扶助基金的调研》等重点调研报告,出版了《破产审判审理精要》,加强对广东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
比如,广州成立了全国首个具有独立编制的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深圳出台了《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广州、深圳、佛山、茂名四个中院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在强制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化及衔接、构建破产管理人考核和监管保障体系、小额破产案件快审程序、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等方面开展改革。
目前,各试点单位正在总结和归纳,形成切实可行的经验,以进一步在全省法院推广。其中,清算转破产、小额破产案件等经验均可以运用于僵尸企业清理工作中。
南方日报:新成立的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的职能和受理案件范围?
谭玲: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的主要职能包括: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及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审理执行诉讼案件,与实体权利有关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负责对相关审判工作的调研以及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监督指导;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法院开展执行转破产工作;协调配合省委、省政府做好处置“僵尸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司法保障工作。
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强制清算与破产、执行裁判两大类案件。其中,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包括: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和解、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取回权纠纷、破产抵销权纠纷、别除权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管理人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判类案件包括与实体权利有关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相关工作将根据司改要求逐步到位。
南方日报:接下来,广东高院将如何推进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建设起好步?
谭玲:我认为首先是要尽快理顺职能,完善工作机制,同时还要加强研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要在法院内部重点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审理周期长、执行转破产衔接不畅的问题,不断推动在省级平台解决破产管理人缺乏、破产基金资金匮乏等问题,为“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规模化退出市场提供司法保障。其次,还要统筹指导全省破产与执行裁判组织建设。最后一点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在全省法院打造一支破产审判和执行裁判专业化审判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