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部分条款修改,
个人违规最高罚款上限
从过去200元提高至500元
近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59号),公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与每一位广州市民息息相关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在这次修改之列。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条例》对个人和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例如:个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这次对《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修改,除了相关行政部门名称的修正之外,基本集中在有关对个人和单位的处罚罚则上。包括有:
第五十六条修改内容
(1)“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2)“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3)“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相比修改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幅提升。
除以上针对个人垃圾分类
违规行为处罚条款的修改外,
针对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有关单位
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也是大幅提升。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标准也大幅提升。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标准大幅提升。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修改为:“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更加强调了公开信息的实时性。
并且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进行环境监测,或者未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强调了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新《条例》明确对“情节严重的”处罚力度,更有震慑力,那么,何为“情节严重”?
据城管部门有关人士解释,按照过去执法情况,初犯和重犯的市民和单位,条例未有清晰给予指引该如何做出区别对待,基本是“一刀切”责令改正和处罚二百元以下,对重犯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市民和单位没有一个较有效的震慑作用。如今条例清晰指出“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则可以根据是否重犯、是否有特别违反行为、是否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和影响、是否对社会构成恶劣后果等情节,予以检视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和处罚标准。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