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中山市公安局发布新闻称,火炬区公安机关费尽周折,终于帮助火炬区居民蔡先生追回了2万元被诈骗款项。此前几天,蔡先生不慎跌入一家网贷平台陷阱,本想贷款10万元,不曾想一分没贷到,反而被骗走了2万元。
记者日前从市公安局获悉,今年1月至11月,中山累计发生网贷诈骗案3765起,市民损失金额高达7343.9万元,网贷诈骗占各类诈骗总数的24.69%,位列榜首。尤其接近年底的时候,想过“肥年”的骗子显得更为猖獗。公安机关提醒市民,一定要加强防范,不给骗子可乘之机。
四次网贷被骗走26871元
一种套路,四次被骗,共计转给骗子26871元,中山居民张先生经历可谓典型。
今年7月,张先生急着用钱,他想到了方便快捷的网上贷款。浏览几个贷款软件后,张先生的支付宝收到一个自称“某普分期”贷款公司客服人员的好友请求。添加后,客服发来一个二维码请他下载一个贷款APP,并注册,填好了个人资料。为获得10万元的贷款,张先生照做了,却发现提不了现。对此,客服说需要交898元会员费才能提现,并承诺会员费会返还到借贷账户上。张先生没多想,就转了898元,账户显示张先生有100898元的余额,再次提现,仍然失败,又找客服。客服说,898元会员已经没有了,要转账1698元升级高级会员才能提现。张先生再转,仍提现失败,客服又找借口,要张先生交2万元……
没有钱的张先生再到其他网贷平台贷款,就这样,同一套路,张先生被骗四次,共转给骗子26871元,却始终没有贷到一分钱。
本想贷款3万反被骗10万
在骗子的眼里,没有“雪中送炭”,只有“雪上加霜”。中山居民陈先生本想贷款3万元作为生活急用,最后钱没借到,反倒被骗了近10万元。
这事发生在今年3月,陈先生准备小额贷款应急,正巧接到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的电话,机缘巧合之下,陈先生就加了“客服”的QQ号。一来二去聊熟,两人也谈妥了贷款事宜。老套路,客服让陈先生下载了某贷款APP,注了册,申请了3万元的额度。
不过,陈先生想要提现时,客服以银行卡号错误、需解冻账号、增加流水账等为由,诱导陈先生不停地转账。直到陈先生被骗得无处借钱,事情败露后,客服才将陈先生拉黑。结果是,3万元的贷款没有到账,陈先生被客服骗走了近10万元。
网贷是如何坑人的?
为揭开网络贷款诈骗内幕,12月8日,记者采访到了市反诈骗中心的李警官。李警官表示,网贷诈骗的方式其实并不复杂,实际上放款前缴费都是诈骗。大致套路如下:
第1步
不法分子通过QQ、微信、电话、短信等,像正规公司推销产品一样,以免押低息为诱饵推销网络贷款。
第2步
添加急需用钱“客户”的微信或QQ,借口是方便自己发送链接以及转款。
第3步
门槛低贷款,不管是黑户、白户,有无资产都可以贷款,为收手续费作铺垫。
第4步
获取事主信任,骗子会提供系列虚假的资质资料,证明是正规的(贷款公司),并且像所有正规公司一样,以客服身份服务。
第5步
向事主发送网站链接或者要事主下载虚假APP,要求事主在网站中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贷款。
第6步
缴费提现。事主申请成功,并承诺立即放款。事主可以看到贷款额度,但需要缴会员费用才可提现,只要你交了会员费,对方就寻找各种借口,包括征信不足、流水不够等,诱使你不断缴费,直到骗光你所有的钱。
如何防范网贷诈骗?
李警官结合市民的遭遇,给出了防止网络贷款诈骗的药方,希望市民朋友提高警惕,免于上当受骗。
●应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近期网络贷款诈骗持续多发,警惕网络贷款诈骗,只找正规平台;
●警惕网络贷款广告的电话、短信、链接等,不信不接不点开;
●凡是放款前要求缴纳费用的贷款都是诈骗,别信;
●网贷需谨慎,公众务必提高对第三方平台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法律意识,发现不妥或有疑问要及时咨询,切勿存有侥幸心理。发现被骗,及时报案,并提供不法分子的联系方式、社交账号、银行账号、转账记录等资料,便于公安机关发现线索,及时开展案件侦破。如有电信网络诈骗方面的疑惑,及时拨打96110咨询;如有财产损失,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
怎样贷款才受法律保护?
市民在提高警惕,严防网络贷款诈骗的同时,公安机关建议急需资金的市民,一定要到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遇到问题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市民如何贷款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呢?记者就此查看了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