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大数据、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技术广泛应用在疫情防控中。突然增加的信息曝光,让很多人担忧自己的个人信息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今年全国两会,部分代表委员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问题,提出了建议和看法。
●疫期采集信息应设立退出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蒋颖指出,疫情期间,大量社区、物业、商圈等基层组织成为个人信息主要采集者,但各方对采集数据的方式、标准不统一、安全隐患大,后期的销毁和去隐私化也缺乏相应规范。
蒋颖建议,应把数据如何“善后”纳入现有法律法规,建立疫情过程中个人信息采集、存储、应用、去隐私化和销毁全流程管理机制。“我相信大多数采集平台不会去滥用这些信息,但也不排除被不法分子获取的可能。所以我希望监管部门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后续的管理也会相对简单一点。”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认为,为了应急防疫采取的一些措施,在疫情缓解之后应尽量取消,不能将暂时措施变成永久措施。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李彦宏也建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采集的个人信息应设立退出机制。
●个人信息应分类分级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注意到,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在不断扩大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出现了由于信息权保护缺失导致某些信息泄露的问题。连玉明建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电子邮箱、定位数据、在线活动等信息,也应“升格”为特殊类型信息,从个人信息权高度加以法律保护。基因数据、生物数据和健康数据等本身作为特殊类型信息,更应特别保护。
此外,连玉明表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授权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均作出明确规定,但现实中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众多,这些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收集信息、收集哪些信息、如何收集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在收集后的安全使用,都应划定边界并依法规范。面对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以及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被侵害的,应当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畴加以法律保护。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生物识别技术
疫情期间,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频发,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要加强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加快推进数据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等的制定工作;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的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规则、提高效率、明晰责任,申请程序越便捷越好,银行采取措施越快越好。
此外,朱列玉建议要引导金融机构技术升级,增加生物识别技术。不法分子目前仅需购买银行账户、开户人身份信息,即可进行“洗钱”。增加指纹、人像等生物识别技术后,“洗钱”等转账操作将面临现阶段无法逾越的生物验证环节,可以增加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让其购买的大量“黑卡”变“废卡”。(南方法治报)